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2008年12月12日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發電機工業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保障會員應有權益,謀求會員福祉,推展發電機工商業建設,提高專業技術水準,發揚服務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關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協助相關單位辦理國際及兩岸貿易之聯系,介紹及推廣事項,協助會員辦理特殊機器設備之進出業務。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查,及勞資之協助調處事項。
五、協助政府辦理專業技能、安全、環保、消防、交通、發電機組、負載器、全自動切換器ATS。並聯和能源電力設備等相關之技能教育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協助並辦理發電機組及其相關設備有關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九、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一、會員之聯誼、福利、子女教育獎助事項辦理。
十二、發電機組及其相關設備設計、製造、測試、安裝、檢測証明、技師簽証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三、發電機組及其相關設備之市場調查統計及相關單位建議事項
十四、本會可協助判別發電機組及其相關設備之檢測、調查等事宜
十五、本會可協助至發電設備之消音環保設計、引擎、背壓、引擎馬力、啟動容量、泵浦馬力之選用計算、彈簧及橡膠式避震器、蓄電池容量計算式、及其相關設備之檢測、調查等事宜。
十六、本會可協助至儀器及發電機組測試等事宜。
十七、建研相關單位,消防發電機建立合乎實際公平環保之法規。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定之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一、團體會員: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所有發電機業及相關設備(發電機負載測試、全自動切換器ATS、並聯、環保、節能、電機、機電、能源電力、電氣、電子、馬達、泵浦、配管、相關零組件以及發電機系統安裝、調試、驗收和相關檢修項目等)之作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事業之公司行號於開業後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二、技術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均可申請入會,但需具備在職引擎、電機、電氣技術士、技師、工程師、政府機構檢查員、評審員或相當科系具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資格。
三、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始得為本會會員。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決議同意。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審核會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就會員中用無明記名法選任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市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作連繫,交際相關單位團體。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二、協助理事長分別處理日常一切會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2014年01月14日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國內外)、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6,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僅此次繳納。(2014年12月27日修正)
二、常年會費:每年應繳新台幣6,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5年9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

一、95年7月16日 台內社字第0950117394號函准予籌組。

二、95年9月30日 成立

三、全球性及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內社字第0950172686)

四、97年12月12日經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第十四條條文及三十條條文

五、103年01月14日經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第二十條條文

六、103年12月27日經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第三十條條文

七、106年10月01日經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附錄:擔任理監事職務捐 (三年為一屆)

  1. 理事長20萬元
  2. 監事長15萬元
  3. 副理事長10萬元
  4. 常務理事5萬元
  5. 理監事3萬元
  6. 名譽理事3萬元
  7. 名譽理事長20萬元
  8. 顧問2萬元